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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- 新聞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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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行車騎乘相關規則說明
May 20th 2013, 16:00
針對臺北市議會第11屆第5次定期大會102年5月21日交通部門質詢議員垂詢關切自行車騎乘人行道之相關規定,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(以下簡稱交工處)表示,自行車屬慢車,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應靠道路右側路邊行駛。除自行車專用道屬自行車專用通行空間外,人行道如設有人車共道之標誌(如附圖),自行車方可騎乘於人行道上。
目前自行車於現行法規中係屬「慢車」,慢車行駛路權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:靠道路右側路邊行駛,並依規定不得行駛人行道,除非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下,於人行道設置標誌或標線才可供慢車行駛(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)。
交工處考量淨寬2公尺以上的人行道,在行人服務水準與道路環境等條件允許下,開放自行車行駛人行道,並於路段起點設置「人車共道 行人優先」標誌牌,以規範其行駛路權;其餘無特別規定者,慢車應依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第124條規定:「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,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,應靠右側路邊行駛。」
交工處說,騎乘自行車通過號誌化路口時應依據行車號誌燈行止;有關自行車專用號誌目前已於羅斯福路3段316巷口、羅斯福路4段90巷口、松智、松壽及松智、松高路口東側等4路口試辦中,如於設有自行車專用號誌路口時,自行車即依據自行車號誌行止。至路口地面所繪設之自行車穿越道線,係用以指示自行車騎士穿越路口時之通行空間,路口如無自行車號誌燈仍需依據行車號誌燈號通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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